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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64号

于金成与青岛大有玩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金成,青岛大有玩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于金成。被执行人青岛大有玩具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开发区江山中路177号。申请执行人于金成与被执行人青岛大有玩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39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由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5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39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付波

审 判 员  张培荣

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