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梁博,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武汉市江汉区银都玫瑰歌舞厅业主。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的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梁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涉案作品《平行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汪锦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