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执字第271号

上海建工印刷厂与上海惊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建工印刷厂;上海惊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建工印刷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惊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9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7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执行费70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因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也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执行令、执行笔录等材料为凭。

本院认为,鉴于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直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惊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9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慧萍

审判员  陆 琦

审判员  马 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姚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