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华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淮海路31号。法定代表人谭钢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海战、郝嘉欣,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住所地本市中山东路309号。法定代表人翟玉霞,馆长。委托代理人周宁,男,汉族,1963年8月30日生。原审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4)秦民初字第5322号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目前实际经营地点在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207-2号101室,请求将本案移送上诉人实际经营地的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曾签订《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将位于本市秦淮区淮海路31号的房屋出租给江苏大华音像有限公司使用。嗣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以租期届满后江苏大华音像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不归还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苏大华音像有限公司归还房屋并偿付房屋使用费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属不动产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房屋位于本市秦淮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江苏大华音像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学峰
代理
审判员 郑彦鹏
代理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