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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936-2号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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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936-2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山东省平邑县浚河路中���,法定代表人徐启阶,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高翔,农民。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高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0)平商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翔在金融系统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高翔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石信用社的存款80000元。

二、冻结期限六个月。需要续冻得,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供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纪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牛现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