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086号
原告:赵某,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某,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