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251号原告山东三维油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法定代表人张增运,董事长。被告张春茂。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山东三维油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张春茂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陵巷001号D9世纪新筑室的房产;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