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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法执字第206号

李杰与被执行人范淑贤、夏子军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杰,范淑贤,夏子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李杰,女,57岁。被执行人范淑贤,女,54岁。被执行人夏子军,男,57岁。本院在执行李杰与被执行人范淑贤、夏子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于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