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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182号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18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葛立新

代理

审判员  许 玲

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进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