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18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葛立新
代理
审判员 许 玲
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进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