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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006号

杨平与王磊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平,王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杨平。被执行人王磊。本院在执行杨平与王磊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3)凤县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中,于2015年1月15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2137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5年1月份开始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至案件款全部付清为止。执行费215元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凤县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旭

代理

审判员  孙伟强

代理

审判员  王 丰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扶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