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杨平。被执行人王磊。本院在执行杨平与王磊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3)凤县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中,于2015年1月15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2137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5年1月份开始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至案件款全部付清为止。执行费215元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凤县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旭
代理
审判员 孙伟强
代理
审判员 王 丰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扶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