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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471号

王向阳、孙跃金与孙宝得、孙荣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向阳,孙跃金,孙宝得,孙荣华,山东聚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王向阳。申请执行人孙跃金。被执行人孙宝得。被执行人孙荣华。被执行人山东聚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宝得,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民初字第3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依法委托临沂市五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山东聚盛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董家朱许村的土地使用权、沿街楼及钢结构彩钢瓦房一宗。2015年2月3日,临沂恒丰塑业有限公司以1871.1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山东聚盛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董家朱许村的土地使用权、沿街楼及钢结构彩钢瓦房一宗的所有权利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临沂恒丰塑业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财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临沂恒丰塑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西洋

审 判 员  陈 玮

人民陪审员  朱优恪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甲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