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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第54-1号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申请执行邹正良交通行政处罚纠纷查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6-05-01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邹正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法定代表人周永华,大队长。被执行人邹正良,男,汉族,1979年12月22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驾驶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申请执行邹正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4)荣法行非审字第26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正良应履行的义务,执行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维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明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