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10号申请人景建菲,农民。申请人王占玮,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景宾,农民。被申请人刘伟,农民。2015年2月12日21时40分,景建菲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沿205国道昌黎县由西向东行驶至昌黎县一木河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伟驾驶的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B×××××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景建菲及乘车人王占玮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景建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占玮无责任。申请人景建菲要求被申请人刘伟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B×××××/冀B×××××挂号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30000元担保金予以担保。申请人王占玮要求被申请人刘伟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B×××××/冀B×××××挂号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20000元担保金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景建菲、王占玮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伟驾驶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B×××××/冀B×××××挂号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印厚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徐 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