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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法执字第30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王兵、齐秀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王兵,齐秀文,于观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负责人吴琳。

被执行人:王兵,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执行人:齐秀文,女,1986年9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执行人:于观涛,男,198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庆商初字第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兵、齐秀文、于观涛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于观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的账户(账号:1612007501014599372)存款7050.00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 瑞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劲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