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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4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周树德、王能、王永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周德树,王能,王永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负责人周德永,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女,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陈鹏,男。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周德树,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王能,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平武镇。被执行人王永春,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平武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周德树、王能、王永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简阳民初字第2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款2755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欠款15887元,对余款的给付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红英

审 判 员  施奇俊

人民陪审员  庄代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官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