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47号
原告:全椒方东机械配件制造厂,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负责人:童淮东,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该厂员工。
被告: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童有先,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方东机械配件制造厂诉被告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椒方东机械配件制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94元,由原告全椒方东机械配件制造厂负担。
审判员 许程琼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霖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