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537号申请执行人沈秀娣,女,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执行人建湖县华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近湖镇。法定代表人李红兵,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沈秀娣与被执行人建湖县华诚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06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建湖县华诚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秀娣工资9000元,分别于2014年8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4年11月18日前给付余款4000元。如被告建湖县华诚服饰有限公司有一期不按期履行,原���可就剩余标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建湖县华诚服饰有限公司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罪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9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保��,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0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明宏
审判员 臧佩荷
审判员 花晓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长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