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2778号罪犯熊发得,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08)西法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发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本人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以(2008)昆刑终字第466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本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待交付执行,因发现漏罪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西法刑初字第7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发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熊发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发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熊发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发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