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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789号

原告郭光才诉被告四川省川府金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云龙、陈先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光才,四川省川府金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云龙,陈先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789号原告郭光才,男,汉族。被告四川省川府金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龙,董事长。被告李云龙,男,汉族。被告陈先菊,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石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涵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