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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22号

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22号

原告:潘某,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左雄平,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珠,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3月6日以证据收集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尉函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