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87-1号
原告:王维才,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俞尊刚,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王维才诉被告俞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才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1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俞尊刚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维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俞尊刚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贺雁飞
审判员 程是珍
审判员 俞乃栋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耿韵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