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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87-1号

王维才与俞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维才,俞尊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87-1号

原告:王维才,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俞尊刚,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王维才诉被告俞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才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1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俞尊刚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维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俞尊刚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贺雁飞

审判员  程是珍

审判员  俞乃栋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耿韵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