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00002号原告黄某某,女,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冯某某,男,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程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XX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