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孙稳平。被执行人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稳平与被执行人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4)第9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稳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该案全部标的,该案全部自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4)第94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洪刚
审判员 吕俊杰
审判员 杨 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翟慎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