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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玉区法执恢字第293号

申请执行人邝仁军与被申请执行人邓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邝仁军,邓盛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玉区法执恢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邝仁军。被执行人邓盛文。申请执行人邝仁军与被执行人邓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玉区法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盛文一次性直接给申请执行人邝仁军支付人民币3350元(其中本金1960元、诉讼费224元、利息1166元),并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至本院,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玉区法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伟东

审判员  谭协飞

审判员  陈其冬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梦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