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玉区法执恢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邝仁军。被执行人邓盛文。申请执行人邝仁军与被执行人邓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玉区法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盛文一次性直接给申请执行人邝仁军支付人民币3350元(其中本金1960元、诉讼费224元、利息1166元),并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至本院,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玉区法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伟东
审判员 谭协飞
审判员 陈其冬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梦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