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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217号

刘秋宏与赵建设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秋宏;赵建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217号(2015)浦执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刘秋宏,女,1981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赵建设,男,1967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执行中,经向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现正

审判员  时云涛

审判员  黄为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赵力锐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