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2854号罪犯梁绍超,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0)西法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绍超犯虚假出资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以(2010)昆刑终字第3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梁绍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绍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梁绍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绍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