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384号申请执行人钱勇。电话:.被执行人胡兴友。电话:.关于钱勇与胡兴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82620元。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胡兴友给付申请人10000元。申请人反映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 行 长 汤雪飞执 行 员 顾 幽执 行 员 程存存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见习
书记员 毛佳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