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学 福 与 周 广 福 交 通 事 故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固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张学福。被执行人周广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周广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广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广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广福在XXX银行帐号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和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于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