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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182号

张学福与周广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学福,周广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张 学 福 与 周 广 福 交 通 事 故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固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张学福。被执行人周广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周广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广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广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广福在XXX银行帐号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和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于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