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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7号

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时光音像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光音像有限公司万象城分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光音像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光音像有限公司万象城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7号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法定代表人李坚。委托代理人林华杰、朱宇文,均系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时光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海岸广场。法定代表人范宇宏。被告深圳市时光音像有限公司万象城分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负责人范宇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天姣

人民陪审员  张文钊

人民陪审员  刘玉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黎浩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