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督字第18号申请人黄金繁。被申请人裴希宾。
申请人黄金繁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5日发出支付令,但在法定期间内无法送达到被申请人裴希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2月5日(2015)宽民督字第1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用492元,由申请人黄金繁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瑞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