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56号
原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庆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宋新玲 来源:百度“”
李某甲与李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56号
原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庆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宋新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