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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56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56号

原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庆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宋新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