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263号原告赵艳涛,男,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华芳,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安丰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涛诉被告镇江市安丰船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艳涛负担。
审判员 陈 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韩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