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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031号

高物宁与韩城祥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物宁,韩城祥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高物宁,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城祥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海平。本院执行的高物宁、韩城祥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641元,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韩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保民

代理

审判员  刘振龙

代理

审判员  杨育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柳少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