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高物宁,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城祥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海平。本院执行的高物宁、韩城祥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641元,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韩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保民
代理
审判员 刘振龙
代理
审判员 杨育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柳少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