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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170号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70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费国勇,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72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贾春栋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苒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