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70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费国勇,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72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贾春栋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苒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