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258-1号
原告:淄博昊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兰翠,总经理。
被告:韩天增。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昊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天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昊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天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昊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天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淄博昊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安宝哲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毕佳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