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932号原告陈淑英,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程永红,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万胜,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英、程永红与被告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英、程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陈淑英、程永红承担。
审判员 温全昌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婧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