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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0932号

陈淑英,程永红与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淑英,程永红,万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932号原告陈淑英,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程永红,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万胜,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英、程永红与被告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英、程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陈淑英、程永红承担。

审判员  温全昌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婧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