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法民大初字第45号

原告法库县冯贝堡镇工夫屯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丽华、姚国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法库县冯贝堡镇工夫屯村民委员会;杨丽华;姚国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大初字第45号原告法库县冯贝堡镇工夫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海龙被告杨丽华,女。委托代理人张洪和被告姚国新,男。委托代理人张洪和原告法库县冯贝堡镇工夫屯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丽华、姚国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白志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库县冯贝堡镇工夫屯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冯贝堡镇工夫屯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法库县冯贝堡镇工夫屯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2.00元,减半收取1196.00元,由原告法库县冯贝堡镇工夫屯村民委员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志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