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大初字第45号原告法库县冯贝堡镇工夫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海龙被告杨丽华,女。委托代理人张洪和被告姚国新,男。委托代理人张洪和原告法库县冯贝堡镇工夫屯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丽华、姚国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白志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库县冯贝堡镇工夫屯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冯贝堡镇工夫屯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法库县冯贝堡镇工夫屯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2.00元,减半收取1196.00元,由原告法库县冯贝堡镇工夫屯村民委员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志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