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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执字第00027号

许小侠与胡建侠、孙小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027号申请人许小侠,女,汉族。被执行人胡建侠,女,汉族。被执行人孙小宏,男,汉族。系胡建侠之夫。申请人许小侠与被执行人胡建侠、孙小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白水民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建侠、孙小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胡建侠、孙小宏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给付了申请人许小侠案款贰万捌仟元。申请人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白水民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战民

审 判 员  石孟院

人民陪审员  张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