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027号申请人许小侠,女,汉族。被执行人胡建侠,女,汉族。被执行人孙小宏,男,汉族。系胡建侠之夫。申请人许小侠与被执行人胡建侠、孙小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白水民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建侠、孙小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胡建侠、孙小宏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给付了申请人许小侠案款贰万捌仟元。申请人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白水民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战民
审 判 员 石孟院
人民陪审员 张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