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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执字第00013号

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宝林、姚群侠、党俊明、袁王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宝林,姚群侠,党俊明,袁王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013号申请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启鸿,系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何宝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姚群侠,女,汉族,系何宝林之妻。被告党俊明,男,汉族。被告袁王莉,女,汉族,系党俊明之妻。申请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何宝林、姚群侠、党俊明、袁王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白水民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6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宝林、姚群侠、党俊明、袁王莉所在村村委会分别作出书面证明,证明被执行人何宝林、姚群侠、党俊明、袁王莉家庭生活苦难,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白水执字第0001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战民

审 判 员  石孟院

人民陪审员  张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