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013号申请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启鸿,系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何宝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姚群侠,女,汉族,系何宝林之妻。被告党俊明,男,汉族。被告袁王莉,女,汉族,系党俊明之妻。申请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何宝林、姚群侠、党俊明、袁王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白水民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6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宝林、姚群侠、党俊明、袁王莉所在村村委会分别作出书面证明,证明被执行人何宝林、姚群侠、党俊明、袁王莉家庭生活苦难,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白水执字第0001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战民
审 判 员 石孟院
人民陪审员 张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