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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一字第1119号

孟波、张倩与杨建敏、张敏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波,张倩,杨建敏,张敏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孟波。申请执行人张倩。被执行人杨建敏。被执行人张敏敏。本院在执行孟波、张倩与杨建敏、张敏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查询其银行存款,冻结并扣划,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森林

审判员  王光耀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学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