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孟波。申请执行人张倩。被执行人杨建敏。被执行人张敏敏。本院在执行孟波、张倩与杨建敏、张敏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查询其银行存款,冻结并扣划,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森林
审判员 王光耀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学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