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初(重)字第2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1,男,汉族,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南和县,系被害人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女,汉族,1948年8月19日出生,住南和县,系被害人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2,男,汉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住南和县,系被害人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3,男,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南和县,系被害人三子。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兰存,女,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南和县人,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爱杰,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南和县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永乾,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南和县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永坤,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南和县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回密霞,女,40岁,南和县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回银星,女,49岁,南和县人。 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1、吴某、任某2、任某3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兰存、任爱杰、任永乾、任永坤、回密霞、回银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1、吴某、任某2、任某3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回密霞、回银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1、吴某、任某2、任某3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回密霞、回银星起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1、吴某、任某2、任某3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回密霞、回银星起诉。
审 判 长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李立锋
人民陪审员 胡晓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亢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