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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刑初(重)字第2号

任某1、吴某、任某2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20-09-14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任某1;吴某;任某2;任某3;王兰存;任爱杰;任永乾;任永坤;回密霞;回银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初(重)字第2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1,男,汉族,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南和县,系被害人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女,汉族,1948年8月19日出生,住南和县,系被害人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2,男,汉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住南和县,系被害人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3,男,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南和县,系被害人三子。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兰存,女,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南和县人,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爱杰,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南和县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永乾,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南和县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永坤,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南和县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回密霞,女,40岁,南和县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回银星,女,49岁,南和县人。 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1、吴某、任某2、任某3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兰存、任爱杰、任永乾、任永坤、回密霞、回银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1、吴某、任某2、任某3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回密霞、回银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1、吴某、任某2、任某3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回密霞、回银星起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1、吴某、任某2、任某3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回密霞、回银星起诉。

审 判 长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李立锋

人民陪审员  胡晓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亢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