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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062号

牛沛与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沛,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牛沛,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故市镇故市村*组,农民。被执行人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能源公司)住所地:渭南高新区石泉路**号。法定代表人贺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正航,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雨田村雨禾楼203,系舜天能源公司员工。上列当事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渭南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渭高新劳仲案字(2014)8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沛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7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舜天能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舜天能源公司执行回案件款6742.5元,并已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牛沛。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渭南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渭高新劳仲案字(2014)80号仲裁裁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剑桥

审判员  刘娟洁

审判员  杨李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沈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