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曲法立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江苏东方力神吊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镇振强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侯天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益明,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江苏东方力神吊装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示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001××××7434,出票金额192010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4日,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持票人为申请人,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韶钢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东方力神吊装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廖新娇
审判员 邓本东
审判员 梁 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