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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立民催字第1号

江苏东方力神吊装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21-06-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江苏东方力神吊装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曲法立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江苏东方力神吊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镇振强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侯天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益明,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江苏东方力神吊装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示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001××××7434,出票金额192010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4日,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持票人为申请人,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韶钢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东方力神吊装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廖新娇

审判员  邓本东

审判员  梁 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