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国栋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 青
李某某与杨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国栋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