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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274号

李某某与杨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国栋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