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475号原告陶容,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XXX,现住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周学英,女,195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望江路XXX,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受理原告陶容与被告周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容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陶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陶容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梁 志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建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