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0046号原告青岛尊品金海参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爽,董事长。被告崔千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尊品金海参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千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尊品金海参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尊品金海参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尊品金海参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玲杨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江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