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刑字第4号被执行人顾志萍,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对被执行人顾志萍犯诈骗罪的(2014)闸刑初字第1336号刑事判决书一案的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顾志萍现正在上海女子犯监狱服刑,除其家属代为退赔的8万元外,本院目前未能查证到顾志萍本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闸刑初字第13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关于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人的事项(扣除顾志萍家属代为退赔的8万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招林
审判员 程红东
审判员 沈容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唐 昀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