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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执刑字第4号

顾志萍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20-05-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诈骗
当事人
顾志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刑字第4号被执行人顾志萍,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对被执行人顾志萍犯诈骗罪的(2014)闸刑初字第1336号刑事判决书一案的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顾志萍现正在上海女子犯监狱服刑,除其家属代为退赔的8万元外,本院目前未能查证到顾志萍本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闸刑初字第13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关于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人的事项(扣除顾志萍家属代为退赔的8万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招林

审判员  程红东

审判员  沈容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唐 昀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