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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807号

李德杨与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德杨,张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807号

原告:李德杨,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张彬,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杨与被告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阳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