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1149号申请人王奖,男,汉族,1968年4月8日生,个体,住包头市青山区光辉小区佳苑17栋47号。被执行人王田利,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生,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东山南一街坊37栋1号。本院在执行王奖诉被执行人王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乌勃民一初字第02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应民
审判员 徐 剑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