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00716-2号
原告:关道荣,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原告:缪增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韦炜,经理。
被告:安徽同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其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道荣、缪增槐与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同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关道荣、缪增槐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道荣、缪增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代理
审判员 朱芸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晶 来源:百度“”